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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案件判决一审起


安楚宁翻开手上的这份《北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涵市龙竞营养品厂,住所地北涵市茂州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轶群,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葛浩正,北涵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涵易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涵市芷州区元中路。

        法定代表人卢盛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红霞,北涵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涵市龙竞营养品厂(以下简称龙竞厂)、北涵易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玛公司)因买卖纠纷合同一案,均不服芷州区人民法院(x013)开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竞厂一审诉称:自x010年起其与易玛公司有购销往来,供货总价358608546元,易玛公司付款224926971元,尚有133681575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易玛公司支付龙竞厂货款133681575元。

        易玛公司一审辩称:其不欠龙竞厂货款;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有退货;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x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货款已经结清,而龙竞厂本次起诉又涉及x010年的货款,故请求驳回龙竞厂的诉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龙竞厂系销售营养品的企业,易玛公司系连锁超市企业。自x010年起,龙竞厂向易玛公司供货。x012年12月3日,龙竞厂、易玛公司签订了供应商编号为12086/011138的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退换货”约定,凡因质量问题或经卖方同意可以退换货的商品或因销售不佳买方不再陈列销售之商品,买方以负数订单或退货单的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退货商品的价款,并直接扣款。卖方在接到买方的负数订单或退货单后的十天内,应到买方指定地点将货拉走。如十天内没有将货拉走,且未书面回复,买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所发生之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注:销售不佳定义为,商品于陈列销售情况下七天未售出一个。)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十天内领取退货时,如发现买方实际退货的数量或品项与退货单上不符,可在现场要求更正;如已离开买方收货区则认定确认无误,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卖方由物流公司送货的,该物流公司人员收取退货的行为视同卖方行为。第十条“账款核对与支付”约定,双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由卖方实际支付买方并已开具正确含税增值税专用□□,且双方约定的付款账期已届满的供货,买方已向卖方全部结算并将相应货款支付完毕。如卖方认为买方还有遗漏未支付的货款,需在五日内提供相应送货单及含税增值税专用□□以便双方核对,如卖出五日内未提出相应主张,则视为双方针对本合同签订之日之前实际支付买方并已开具含税增值税专用□□,且双方约定付款账期已届满的货款结算不存在争议。买方将不再保留已确认部分的相应送货单、退货通知单、促销推广确认单、费用确认书等凭证。如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就上述已结算货款的供货办理退货的,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对于结算过程中的退货及费用扣款情况,卖方亦无异议。买卖双方确认历年合作中已发生的退货金额、扣款金额均合法、有效并无异议,双方均不得就已结算部分,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继续产生的退货和已确认的应扣款项,但实际未扣除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有效期间”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x012年1月1日至x012年12月31日止,每年需签订新年度合同,是否续签应提前通知,本合同到期后,如买方继续向卖方发出订单而且买方继续依照订单交货,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直至被双方重新签订的新年度合同取代或任一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时为止。新年度合同及新年度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期应追溯至该新合同签订当年的1月1日,则自该起始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新合同及新年度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的规定来执行;已经履行的,应按新内容进行调整并补扣差额,但不退还已扣费用。如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卖方除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费用以及就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内各项双方约定的费用及返利条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还应承担其尚未支付的任何促销、年度推广等费用。

        同日,龙竞厂、易玛公司签订供应商编号为12086/011138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了账期为60天,全部分店累计进货达1000元以上时,卖方给予货款总额65奖励;促销服务费中,快报印刷/宣传费600元/店/图/期,特别推广费600元/店,促销管理费1月200元/店,2月200元/店,4月500元/店,5月200元/店,6月800元/店,7月300元/店,9月200元/店,10月200元/店,商品展示费4月1000元/店,12月1000元/店;租借费中,场地租借费3000元/店,端架器材租借费3000元/店,货架器材租借费800元/每个品项/店,器材更新租借费2000元/店,水电/瓦斯/租金分摊费2500元/店,其他约定质量检验费200元/店,票折作业处理费卖方承诺给予货款总额1奖励,供应商网上销售讯息分析管理费卖方承诺给予货款总额1,支付方式为从货款中扣除。说明中第四条约定上述费用为未税金额,买方扣款时按含税金额;第七条约定本协议之内容,若双方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无异议时,本协议及买卖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若双方有一方有异议时,应另行签订协议。新协议书签订前,仍依旧协议书执行。

        x012年1月1日至今,龙竞厂向易玛公司开票金额为161679405元,易玛公司认可其中131715429元为x012年1月1日之后的供货开票金额,其余为之前发生的业务;龙竞厂另主张未开票供货1180493元,易玛公司认可其中的11027601元,对于无易玛公司盖章确认的供货单不予认可;龙竞厂、易玛公司自开始发生业务至今,易玛公司共付款214256381元,易玛公司认为其中74010871元为x012年1月1日之后发生买卖的付款。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合同中确认截止合同签订之日双方之间的往来已经全部结清条款的效力;2、龙竞厂供货数额;3、易玛公司已付货款数额;4、龙竞厂已接受易玛公司退货数额;5、易玛公司欲退货但龙竞厂未接受退货数额以及龙竞厂是否应当接受退货;6、易玛公司主张的促销管理费等扣款抗辩理由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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