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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章 【没钱了……】


【此章并非假更新啊,而是在正文后面增加了一点有趣的事情。另外,为了庆祝那个有趣的事情,我今天将会提前解禁8千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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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尤其在这一带,属于加工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工人的工资水准也不算低。

        原来那些闲散人员,基本都是按照一个人月工资八百元左右的标准,也就是说,养一个人一年,我要花一万块钱左右,养二十几个人,我每年就要往外面扔二十几万。

        这笔帐算下来就让我特别郁闷。

        我现在虽然算是有点钱了,但是让我平白无故的每年花二十几万养这些成天在我的工厂里面游手好闲惹是生非的家伙,我还没有那么大肚量!有这么多钱,我宁愿给那些努力工作的工人多发点奖金!

        老周劝我,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情”。当地的那些有关部门的无能,把这些他们解决不了的包袱直接扔给了企业来背负,这么多年一向如此……谁叫你企业有钱呢?聚集了十几家大小不等的工厂,每年都要给这些当地的无能部门消化相当一部分垃圾。

        这种人来了后,不是给你干活的,而是给你捣乱的。这些都基本属于老油子了,不少人都是里面出来的,政斧管不了,也教育不了,反正只要把他们往企业一推,不要他们在社会上闲着闹事情就行了。

        我的工厂是第一个敢站出来不给这些部门面子的,从我们当初的小厂赶走了十个人后,先后兼并的两家厂又赶走了十几个这种类似的饭桶,之后上面又推过来的一些人我们又拒绝接受……

        “怎么办?”老周看着我问道。

        我叹了口气:“现在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服软。”

        我说的是实话。我算老几?我现在哪里有这个力量和那些手里拿着权利大棒的人叫板?

        和他们打官司?笑话!在中国这个地方,老百姓告官府能成功那就是神话了。人家随便就能找出一千条理由把你压制得死死的。而且一旦撕破这个脸,今后你就别想继续混下去了。工商税务上面找你点麻烦你就吃不了兜着走!

        更加关键的是,现在我的工厂绝对不能停工!停工我损失太大了,目前还有真木公司的那批订单在做,汉高公司的货物也需要生产,这可是我赚钱的大计划。

        现在想想,当初我二话不说就强硬的把那些人扫地出门的举动,太冲动了,还是太年轻了啊。

        我让老周出面找那些部门的头头脑脑拉拉关系,请人吃顿饭,送点礼品,表个态什么的,这些都是老周出面,我不愿意和那些人接触——虽然我无奈,但是毕竟我每年花几十万出去还要看他们这些人的脸色,当孙子,心里也太不平衡了。

        好歹过了三天后,重新开工的批文算是下来了,一个人模狗样某部门办公室主任的家伙到厂子里来视察了一下后,工厂总算重新运转了。

        随后的就是上面又丢下来了一些人,要求我们“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我耐着姓子看了一些这些人的资料,结果看了头一个我火了。

        张xx,男。三十五岁,98年因为斗殴伤人被判入狱三年,出狱后在社会上闲散混了几个月后,被上面摊派到了当地的另外一家轴承厂。结果半年后因为伙同其他人偷窃工厂仓库里的货物,再次被抓,入狱一年后出来,在社会上混了几个月,打架斗殴治安管理处罚了多次,无奈之下,被塞到我里了……只要别让他在社会上闲着闹事就行!

        “得,我这里成他妈垃圾厂了!”我看完了十几个人的资料后,叹了口气。

        老周苦笑道:“算了吧,你不是说了么,就当花钱买个平安吧。”

        “平安?”我摇头叹息:“算了吧,这帮人在我这里,平安得了么?这些事情本来不该我们承担的,那些上面的人无能,就当我们挨刀子。”

        “可不这样还能怎么样呢?这些人留在外面闲着,早晚都是进黑社会。”

        我摇头:“这个就比较复杂了,解决这种问题不是随便把这些人往哪里一塞就行了的。你想啊,他们本身没有什么素质,更加缺乏生存的技能。人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谋生的技能啊!不然的话谁不想清清白白的活着?你以为谁天生就喜欢当混混么?这些人没有一技之长,当然只能闲混了。政斧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还是教育培训跟不上。‘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啊!”

        这三天我对工厂的现在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充分的了解,目前的生产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我想实业化的野心。建立一个真正的大型的生产基地的想法在我脑子里更加的深刻了,可是面对这种当地的特殊情况,我心里暗自叹息。

        从经济条件上看,这里是比较符合我内心的要求的,首先这里是全国闻名的生产集中地区,同类配套的相关的各种渠道非常齐全。

        比如说,我的工厂是生产机械零部件的。

        打个比方吧。工厂生产轴承,就需要购买钢材,就需要购买钢球,成品还需要包装印刷——当地不远就有不少相关的钢材厂,钢球厂和印刷厂,已经行程了一个工业的体系了。

        其次,这里有大批的熟练工人。

        如果我找别的地方另起炉灶,成本高就不说了,这些相关的条件都欠缺。假如我真的做到了像可口可乐那么牛逼的地步了,我就可以不考虑这么多因素了,可以财大气粗的直接把全部相关配套的生产线配置齐全……可我现在还做不到!

        无奈之下,我让老周把这批人打乱分散到了各个车间,生产上的活他们干不了,一个车床艹作工人培养出来最少需要两年时间,一个熟练装配工人培养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叫他们干搬运工?这帮人也不愿意。叫他们当保安,把工厂的大门钥匙交给这些人,我还不放心呢!

        给他们一人找一个熟练工人带着他们,打乱到各个车间里面去后,我交代不用给他们做太多的事情,现在主要是学习,是培训,给他们的师傅当下手。掌握了技能之后再正式上岗。在培训期间,基本工资照样发,一分钱不少。培训结束后,就正式进车间工作,工资标准上调,按照熟练工人的标准给。

        如果他们不愿意,回家也行,我也一样发最基本的工资给他们,就当养着他们了。

        和其他的工厂安置这些人的方法不同,我不是简单给他们一份收入,而是给了他们一个希望。我相信如果有机会,没有人会不愿意堂堂正正做人。

        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这些人的问题。

        换了别家没有人会这么做的——成本太高了。

        一般来说,培训的期间是不付工资的,可是我支付了全部的基本工资。而且我还赔进去了十几个熟练工人,在培训期间,他们不用下车间干活了,主要任务就是教这帮人技术。我这么做目的就是稳住这帮人,别在我这一亩三分地上搞出什么麻烦来。也给了他们一条真正的出路。

        十几个人,外加我给他们配置的十几个熟练工人。一共三十个人。在培训的几个月里面,我要支付三十个人的工资,但是这三十个人却不能给我干活,不能给我创造出一分钱的价值……

        “这还没完呢。”老周按照我的吩咐做了安排后,苦笑道:“以后上面还会摊派下来人的。”

        我冷笑:“那怎么办,他们无能,我们就跟着背包袱吧。”

        我站起来,在办公室里面来回走了两圈,坚定道:“你放心吧,这件事情总要解决的,我到这里开工厂是来赚钱的,不是给这些家伙擦屁股的!——等等吧,我现在已经有了一个想法,等过些曰子后我就不用受这些气了!”

        我让吴芳留在工厂里面熟悉工厂的事情。因为我计划今后让吴芳管理逐步的熟悉这里的事情后,在我的远期计划里面我希望吴芳能担负起生产基地的管理。吴芳做事情的认真和细致严谨的作风是非常适合的。

        孙嫣然管里公司,吴芳管理生产。一个主外一个主内,这是我的远期计划。老周是一个不错的生产好手,但是他毕竟不是我的嫡系,而且他年纪也老了,思想上也比较僵硬,骨子里面还带着几分国营工厂里面养成的习气,管理生产上的事情可以,其他的不我想让他参与太多。

        我开始着手我的下一步计划了。

        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情,让所有的人都大吃一惊。我把公司的流动资金基本都转移了出去。转移了之后,公司虽然还在照常的运转,但是也就剩下一个空壳子了。之后我通过转赠的方式,把公司的所有权转移到了我父亲的名下。

        同时我在南京市区商业中心的另外一栋刚刚开售的写字楼里面一口气买下了从顶层往下的三层,之后就开始着手装修。

        开始装修的那一天我还特意一个人跑去看了看。

        望着装修工人忙着装吊顶拆地板,望着宽阔的楼层,看着楼下的马路上的汽车来往。我心里涌出一股豪气。

        看着吧,老子的事业就要开始突飞猛进了!

        就在我洋洋得意的时候,孙嫣然忽然打了个电话给我,电话里面这个妮子无奈的对我说了一句话:“老板,财务告诉我一个不好的消息——你这些曰子手脚太大了,我们就快没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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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和小说无关:】【向盗贴说再见吧,国家终于立法了。……哈哈】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曰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曰,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姓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姓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姓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曰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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